(2015)盱执异字第00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6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盱眙支行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盱眙支行,江苏鼎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万鼎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盱执异字第00014号异议人(案外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盱眙支行,盱眙县盱城镇五墩西路35号。负责人周军。申请人江苏鼎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盱眙县淮河东路37号。法定代表人丁杰,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执行人江苏万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盱眙县淮河东路37号。法定代表人桑晓军,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江苏鼎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盱眙海通置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盱眙支行提出执行异议,要求终止对江苏万鼎置业有限公司存放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盱眙支行的58.5万元存款的执行,返还存款。在本院审查期间,异议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盱眙支行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异议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盱眙支行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盱眙支行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姚月梅审判员 沈代银审判员 程益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葛家军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一)不予受理;(二)对有异议的;(三);(四)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九)不予执行;(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