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上民一初字第7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6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元某某与李某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元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一初字第700-1号原告元某某,女,1961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关留念,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男,1960年11月7日出生,汉族。本案在审理原告元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过程中因案情复杂,需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余新年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支莹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