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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上民一初字第7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6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元某某与李某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元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一初字第700-1号原告元某某,女,1961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关留念,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男,1960年11月7日出生,汉族。本案在审理原告元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过程中因案情复杂,需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余新年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支莹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