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上法执字第1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6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郑兰英、禹军、李佳、李琛与张西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兰英,禹军,李佳,李琛,张西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上法执字第198号申请执行人郑兰英,女,1924年11月19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禹军,女,1965年10月26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李佳,女,1988年9月26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李琛,男,1991年5月3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张西明,男,1965年7月15日生,汉族。本院立案执行的郑兰英、禹军、李佳、李琛申请执行张西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鉴于被执行人张西明已经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郑州市上街人民法院(2015)上民初字第6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驰峰审判员 江发兵审判员 周锐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小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