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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上法执字第1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6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郑兰英、禹军、李佳、李琛与张西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兰英,禹军,李佳,李琛,张西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上法执字第198号申请执行人郑兰英,女,1924年11月19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禹军,女,1965年10月26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李佳,女,1988年9月26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李琛,男,1991年5月3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张西明,男,1965年7月15日生,汉族。本院立案执行的郑兰英、禹军、李佳、李琛申请执行张西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鉴于被执行人张西明已经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郑州市上街人民法院(2015)上民初字第6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驰峰审判员  江发兵审判员  周锐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小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