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富裕民执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6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富裕支行与王乃春、刘建华、高淑珍、王汉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富裕支行,王乃春,刘建华,王汉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富裕民执字第142号申请执行人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富裕支行。被执行人王乃春,男,1984年6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申请人刘建华,男,1989年4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诶申请人高淑珍,女,1965年6月3日出生,汉字,农民。被申请人王汉民,男,1968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根据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2014)富裕民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现已依法全部自动履行了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2014)富裕民初子第1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霍振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窦大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