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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呈执字第1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6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陈明会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春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明会,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春城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呈执字第173号申请执行人陈明会,女,1978年6月23日生,汉族,云南省巧家县人。被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春城支公司;负责人:缪凌佳,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明会与被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春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春城支公司已全部履行了支付案款116905.00元的义务,全案已经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呈民初字第132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雷保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其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