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瓯执字第4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6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申请人谢茂玉与被执行人郑炎生民间借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茂玉,郑炎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褔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瓯执字第455号申请执行人谢茂玉,女,1967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建瓯市。被执行人郑炎生,男,1960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建瓯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谢茂玉与被执行人郑炎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本院于2013年6月24日作出(2013)瓯执行字第280号执行裁定书,另案查封被执行郑炎生所有的座落建瓯市解放路23号301房产(所有权证200807145),现阶段被执行人银行无存款、无林权登记、其所有的房产尚待处置,且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瓯执字第455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富铭代理审判员 陈志富代理审判员 王天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黄国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