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郓民初字第27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6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侯某与马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郓民初字第2743号原告:侯某,农民。被告:马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某与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侯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侯某负担。审 判 长 吴福连审 判 员 崔 晔人民陪审员 郭守雪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水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