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郓民初字第27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6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侯某与马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郓民初字第2743号原告:侯某,农民。被告:马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某与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侯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侯某负担。审 判 长  吴福连审 判 员  崔 晔人民陪审员  郭守雪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水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