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奎执字第2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6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奎文支行与雷霄、王增彦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奎文支行,雷霄,王增彦,潍坊企银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奎执字第23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奎文支行。负责人张聿城,行长。被执行人雷霄。被执行人王增彦。被执行人潍坊企银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慧琴,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奎文支行与被执行人雷霄、王增彦、潍坊企银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义务能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2014)奎商初字第115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文智审 判 员 陈俊山审 判 员 高 彬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刘 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