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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杜法执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6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李XX与尤XX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XX,尤XX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杜法执字第54号申请执行人李XX,女,1972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牡丹市西安区。被执行人尤XX,男,1944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效(2014)杜民初字第90号民事判决书、(2015)庆民一民终字第2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执行期间,被执行人将侵权赔偿款全部给付,此案现已执行完毕。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此案执行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周兴彪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宏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