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杜法执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6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李XX与尤XX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XX,尤XX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杜法执字第54号申请执行人李XX,女,1972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牡丹市西安区。被执行人尤XX,男,1944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效(2014)杜民初字第90号民事判决书、(2015)庆民一民终字第2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执行期间,被执行人将侵权赔偿款全部给付,此案现已执行完毕。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此案执行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周兴彪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宏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