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义民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6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通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通渭县人民法院网 上 发 布 裁 判 文 书 文 稿 签 署 核 稿 技 术 处 理 生 效 时 间 2 0 1 5 . 6 . 1 6 报 送 时 间 2 0 1 5 年 6 月 1 6 日 案 件 承 办 人 案 号 ( 2 0 1 5 ) 通 义 民 初 字 第 2 5 号 甘 肃 省 通 渭 县 人 民 法 院民事判决书(2015)通义民初字第25号原告赵某某,男,汉族,农民。被告王某,女,汉族,农民。原告赵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12月结婚后一直未生育。后被告离家出走,原告一直未找到被告下落。现请求与被告离婚。被告未到庭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1月14日登记结婚。双方结婚后未生育子女。被告王某于2013年6月9日离家出走后至今未归。共同财产有房屋一座五间,双方再无其他财产和债权债务。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婚育基本情况复印件、结婚证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多年,应有一定的夫妻感情,但被告离家出走已两年,至今未归,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原告请求离婚,应予准许。对于共同财产,因被告无下落,不再分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赵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 斌审 判 员 王亚龙人民陪审员 李 婧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成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