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中民催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6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北京佰能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与申请公示催告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北京佰能电气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城中民催字第11号申请人北京佰能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法定代表人赵庆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梁宪峰,该公司职员。申请人北京佰能电气技术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2月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号为103XXXXXXXXXX258,出票金额为人民币肆拾万元整,出票人为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广西钢铁(集团)公司,付款行为农行柳州立新支行,出票日期为2013年9月11日,汇票到期日为2013年3月11日,由申请人北京佰能电气技术有限公司最后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北京佰能电气技术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林 蔚审 判 员 傅馨慧审 判 员 吴漫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梁骞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