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邑执字第27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孟小兵与王玉福、曹微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小兵,王玉福,曹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邑执字第271-1号申请人孟小兵,男,1973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资阳市。公民身份证号码:。被申请人王玉福,男,1963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大邑县。公民身份证号码:。被申请人曹微,男,1986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大邑县。公民身份证号码:。本院(2015)大邑民初字第15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规定的期限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曹微的银行存款1,000,000.00元(人民币壹佰万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范小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