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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丹江口执字第000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6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湖北丹江口顺源工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竹山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江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丹江口顺源工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竹山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丹江口执字第00069号申请执行人:湖北丹江口顺源工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丹江口市丹江大道。法定代表人:余富奎,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竹山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竹山县城关镇广场东路。组织机构代码不详。法定代表人:陈中生,该公司经理。申请人湖北丹江口顺源工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2014)鄂丹江口民初字第0082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45万元及利息、承担诉讼费8050元、执行费6771元。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强制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于通知书送到后三日内履行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竹山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在丹江口市移民局均县移民工作站的工程款收入464821元,后因移民专项资金未到账案件未能在法定期限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2014)鄂丹江口民初字第0082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待中止执行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XX强审判员  潘如文审判员  刘 磊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余六号附:本案所适用的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