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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执字第003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6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鱼克彪与王永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鱼克彪,王永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00317-2号申请执行人鱼克彪,男。被执行人王永芳,女。申请执行人鱼克彪与被执行人王永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榆民初字第0429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王永芳应向申请执行人鱼克彪偿还借款172233元及以本金172233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从2013年7月13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230元,申请执行费359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王永芳偿付申请执行人鱼克彪借款20万元,剩余执行款申请执行人鱼克彪自愿放弃,被执行人王永芳之子王浩交付借款2万元,剩余18万元执行款由被执行人王永芳丈夫王益军从其工资账户中每月代为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永芳银行存款18万元、或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益军银行存款18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项志军审 判 员  王泽彪助理审判员  白 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