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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香法执字第10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6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谢景棋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谢景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执字第1048-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负责人:高铁兵。被执行人:谢景棋,男,汉族,住湖南省沅溪县。公民身份号码:×××3510。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被执行人夏勇华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珠香法民二初字第194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当向申请执行人偿还信用卡透支款本金人民币4743.97元;截止2011年12月27日的利息人民币466.48元、滞纳金人民币164.16元、信用额度超限费人民币20.18元及自2011年12月28日起至实际付清全部本金之日止的利息、滞纳金、信用额度超限费。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3月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辖区内的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金融机构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限期提供财产通知书,在限期内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经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珠香法执字第104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念波代理审判员  柏文璋代理审判员  王 普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丽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