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民一初字第01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6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1108号原告:张某,男,1991年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安徽省凤阳县临淮关镇周圩村周西三组4号。身份证号码34112619910109101X。被告:李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陆先尧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胡红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