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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叶法执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6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艾海提·萨依提与被执行人叶城县江格勒斯乡喀拉敦村委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叶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叶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艾海提·萨依提,叶城县江格勒斯乡喀拉敦村委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叶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叶法执字第115号申请执行人艾海提·萨依提。被执行人叶城县江格勒斯乡喀拉敦村委会。法定代表人,吾守尔·吐尔迪,该村委会主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叶城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8日,作出的(2013)叶民初字第72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叶城县江格勒斯乡喀拉敦村委会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叶城县江格勒斯乡喀拉敦村委会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向申请执行人偿还25916元,负担执行费288元,共计26204元。但被执行人叶城县江格勒斯乡喀拉敦村委会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叶城县江格勒斯乡喀拉敦村委会的存款收入26204元。二、被执行人叶城县江格勒斯乡喀拉敦村委会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的时间计算。三、若上述款额不足,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艾克拜尔&mi ddot;艾沙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艾尼瓦尔·马木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