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浔法执字第00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6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朱杰、许先谈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杰,许先谈,九江通利饲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浔法执字第00571号申请执行人朱杰,男,197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松滋市。被执行人许先谈,男,196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仙桃市。被执行人九江通利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九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九瑞大道97号。法定代表人许先谈。本院于2014年6月5日立案执行朱杰申请许先谈、九江通利饲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浔民一初字第1235号民事调解书,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许先谈、九江通利饲料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朱杰案款50000.0元,承担执行费650.0元。现因被执行人许先谈、九江通利饲料有限公司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浔法执字第0057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蔡振霄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汪 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