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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奎执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6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山东黑石投资担保发展有限公司与赵恒华、于桂珍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奎执字第106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黑石投资担保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度刚,总经理。被执行人赵恒华。被执行人于桂珍。被执行人赵宪保。被执行人赵恒朋。被执行人宋爱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黑石投资担保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恒华、于桂珍、赵宪保、赵恒朋、宋爱芳追偿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义务能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2013)奎商初字第95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以再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文智审判员  陈俊山审判员  高 彬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