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高执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6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高安市支行与高安市林业科技研究所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高安市支行,高安市林业科技研究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4)高执字第4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高安市支行,住所地:高安市瑞州中路。法定代表人:刘衍平,该银行行长。被执行人高安市林业科技研究所,住所地:高安市华林山垦殖场。法定代表人:梁晓庆,该所所长。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高安市支行与被执行人高安市林业科技研究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该案的高安市人民法院(2003)高经初字第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中,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高安市支行与被执行人高安市林业科技研究所的主管单位高安市林业局协商进行债权批量处置,申请人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该案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高安市人民法院(2003)高经初字第5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茂生审判员 朱 建审判员 丁 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