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奎执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6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李娟与郑汝波、侯晓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娟,郑汝波,侯晓玲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奎执字第118号申请执行人李娟。被执行人郑汝波。被执行人侯晓玲,系被告郑汝波妻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娟与被执行人郑汝波、侯晓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义务能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2014)奎民一初字第25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文智审 判 员 陈俊山审 判 员 高 彬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刘 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