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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奎执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6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李娟与郑汝波、侯晓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娟,郑汝波,侯晓玲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奎执字第118号申请执行人李娟。被执行人郑汝波。被执行人侯晓玲,系被告郑汝波妻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娟与被执行人郑汝波、侯晓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义务能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2014)奎民一初字第25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文智审 判 员 陈俊山审 判 员 高 彬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刘 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