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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铁西民三初字第006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6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久利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李爱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久利建材有限公司,李爱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铁西民三初字第00620号原告:沈阳久利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数民,系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蔡明福,系辽宁欣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爱波。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久利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李爱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阳久利建材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阳久利建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久利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33元,减半收取1,067元,由原告沈阳久利建材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张文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 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