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讷法执字第3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6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孙朝祥与闵海千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朝祥,闵海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讷法执字第370号申请执行人孙朝祥,男,1952年7月17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黑龙江省讷河市讷河镇。被执行人闵海千,男,1967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黑龙江省讷河市龙河镇。申请执行人孙朝祥与被执行人闵海千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讷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4)讷民初字第18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扣划被执行人存款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讷河市人民法院(2015)讷法执字第370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文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娄云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