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法执字第139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6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河南邦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邦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谢忠梅,赵德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法执字第1396-1号申请执行人河南邦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谢忠梅。被执行人赵德来。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郑州市中原公证处(2015)郑中证执字第18号执行证书,于2015年4月23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谢忠梅、赵德来存款一百一十四万七千八百八十一元整。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 翔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高延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