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霸执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6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郝建祥与吴成吉、王彬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霸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建祥,吴成吉,王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霸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霸执字第181号申请执行人郝建祥,男,住霸州市东段乡石家堡村身份证号:131081196102151076被执行人吴成吉,男,住霸州市东段乡石家堡村身份证号:132827196302162710被执行人王彬,身份证号:××本院在执行郝建祥与王彬、吴成吉为买卖合同一案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霸民初字第1873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朝阳审判员 朱建民审判员 张玉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曽圣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