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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霸执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6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郝建祥与吴成吉、王彬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霸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建祥,吴成吉,王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霸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霸执字第181号申请执行人郝建祥,男,住霸州市东段乡石家堡村身份证号:131081196102151076被执行人吴成吉,男,住霸州市东段乡石家堡村身份证号:132827196302162710被执行人王彬,身份证号:××本院在执行郝建祥与王彬、吴成吉为买卖合同一案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霸民初字第1873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朝阳审判员  朱建民审判员  张玉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曽圣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