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邹民初字第3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6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胡志勇与盛振川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志勇,盛振川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邹民初字第3006号原告胡志勇。被告盛振川。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志勇诉被告盛振川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无法联系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志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胡志勇承担。审 判 长 芦雅君人民陪审员 林 森人民陪审员 秦性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周中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