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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会执字第2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6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蔺某某与武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会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会执字第249号申请执行人蔺某某。住会宁县。被执行人武某某。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2015)会执字第249号申请执行人蔺某某与被执行人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武某某主动履行执行款6000元,并交纳执行费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会宁县人民法院(2014)会民一初字第6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 强审判员 王志鹏审判员 朱尚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马振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