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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霍行执字第000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霍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王某某、黄某某计划生育行政非诉执行纠纷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霍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王某某,黄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霍行执字第00024号申请执行人:霍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陈清平,该委员会主任。被执行人:王某某被执行人:黄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霍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执行人王某某、黄某某计划生育行政非诉执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黄某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霍邱县马店支行有存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黄某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霍邱县马店支行的存款7725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金本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屠仁兰附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