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7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6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原告张良云诉被告杜北平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杜某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788号原告张某某.委托代理人罗骏,南江县下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杜某某.案由:劳务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张某某诉杜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杨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