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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官商初字第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6

公开日期: 2015-07-04

案件名称

无锡江南电缆有限公司与中铁十二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江南电缆有限公司,中铁十二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官商初字第179号原告无锡江南电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储辉。被告中铁十二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江南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南公司)与被告中铁十二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十二局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江南公司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江南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南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67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7679元,由江南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季 仲代理审判员 李 进人民陪审员 吴 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施玉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