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芜经开执字第000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奚强与被执行人饶刚、沈荣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奚强,饶纲,沈荣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芜经开执字第00011-2号申请执行人:奚强,男,住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饶纲,男,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被执行人:沈荣翠,女,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奚强与被执行人饶纲、沈荣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案执行标的为101262.00元,剩余的债权数额为101262.00元。因被执行人饶纲、沈荣翠无财产可供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就本案依法终结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3)芜经开民一初字第0035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文武审判员 孙文霞审判员 杨俊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周传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