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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巨商初字第13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6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善华、张为波、张国强、张明国、张发展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省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善华,张为波,张国强,张明国,张发展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巨商初字第1348号原告山东省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巨野县。法定代表人周克强,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翟忠宇,该联社大谢集信用社主任。委托代理人田素愿,该联社大谢集信用社信贷专管员。被告张善华,男,1978年出生,汉族,住巨野县。被告张为波,男,1978年出生,汉族,住巨野县。被告张国强,男,1976年出生,汉族,住巨野县。被告张明国,男,1985年出生,汉族,住巨野县。被告张发展,男,1971年出生,汉族,住巨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张善华、张为波、张国强、张明国、张发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6日以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在诉讼期间,对争议的事实进行和解,是在法律的许可范围内,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0元,减半收取28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高立新人民陪审员  谢新义人民陪审员  常德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付海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