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乌中民三初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6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杨新志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沙依巴克区友好北路翡翠明珠娱乐会所
案由
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乌中民三初字第47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法定代表人:王化鹏,协会总干事。委托代理人:朱越,新疆天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淑娟,新疆天澈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沙依巴克区友好北路翡翠明珠娱乐会所。经营者:杨新志。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下称中国音集协)与被告沙依巴克区友好北路翡翠明珠娱乐会所(下称明珠娱乐会所)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5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音集协委托代理人朱越、陈淑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明珠娱乐会所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音集协诉称:原告经授权,取得了涉案MV音乐电视作品(具体曲目见附件)在中国大陆地区的排他性专属授权,得以自己名义授权第三方以卡拉OK方式使用上述作品的复制权、放映权、广播权等专有权利,并得以自己名义向侵犯上述权利的第三方提起诉讼。被告未经原告授权,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在其经营的场所内以卡拉OK方式向公众放映涉案MV音乐作品,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为制止被告的侵权行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一、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立即从曲库中删除侵权作品,并在《法制日报》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00元。被告明珠娱乐会所未到庭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原告中国音集协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证据1-1:公证书4份,用以证明原告经涉案音乐电视作品著作权人授权,对涉案音乐电视作品享有放映权等权利,同时授权原告进行相关维权活动,并有权代为进行相关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法律追偿,原告是适格的诉讼主体。证据1-2:《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一辑)》、《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三辑)》音像出版物,用以证明著作权人在此作品上享有完整的著作权,原告公证证据保全的歌曲全部来自上述两个专辑。证据2:(2014)新乌证内字第31824号公证书及封存光盘,用以证明被告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其经营的娱乐场所擅自以卡拉OK形式播放涉案歌曲,其行为侵害了著作权人的放映权等权利。证据3:(2012)乌中民三初字第202号民事判决书,用以证明原告主张损失的计算依据。被告明珠娱乐会所未到庭质证。本院对证据1-1、证据1-2、证据2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定。对证据3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定,但因两案不具有可比性,故对关联性不予认定。被告明珠娱乐会所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一辑)》DVD外包装正面标有“中国唱片总公司出版、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监制、17碟装”等字样,背面标有“版权声明:本出版物内音乐电视作品的全部著作权分别归属于本出版物内页所标示的著作权人所有,未经许可,均不得使用,违者必究、CDVD-308ISRCCN-A01-11-374-00/V.J6”等字样。精装集盒内附有一本印有歌曲名称、演唱者、著作权人名称的小册,册中载明相关涉案歌曲的著作权人为: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北京竹书房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北京麒麟童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华谊兄弟音乐有限公司、北京太合麦田音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17盘光碟的盘芯刻有“ISRCCN-A01-11-(374-390)-00/V.J6”字样(其中374-390之间共有17个号码,每一盘光碟对应一个号码,除此处之外其它部分均相同)。《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三辑)》DVD外包装正面标有“中国唱片总公司出版、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监制、10碟装”等字样,背面标有“版权声明:本出版物内音乐电视作品的全部著作权分别归属于本出版物内页所标示的著作权人所有,未经许可,均不得使用,违者必究”等字样。精装集盒内附有一本印有歌曲名称、演唱者、著作权人名称的小册,册中载明相关涉案歌曲的著作权人为: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10盘光碟的盘面印有“ISRC978-7-7999-2275-1及CDVD-(360-369)”字样(其中360-369之间共有10个号码,每一盘光碟对应一个号码,除此处之外其它部分均相同)。2008年至2011年期间,中国音集协分别与北京华谊兄弟音乐有限公司、北京麒麟童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北京竹书房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四家公司(下称乙方)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双方在合同中均约定有如下内容:乙方同意将其依法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信托中国音集协管理,以便上述权利在其存续期间及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完全由中国音集协行使。上述权利包括乙方过去、现在和将来自己制作、购买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取得的权利;乙方不得自己行使或委托第三人代其行使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约定由中国音集协行使的权利;该协议到期后,除乙方提出书面声明不授权音集协管理外,所涉音像节目自动根据本合同授权中国音集协管理,并受本合同的约束;中国音集协对乙方的权利管理,指同音像节目的使用者商谈使用条件并发放使用许可,征集使用情况,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根据使用情况向乙方分配使用费,上述管理活动,均以中国音集协的名义进行;为有效管理乙方授予中国音集协的权利,中国音集协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乙方有义务协助进行诉讼;乙方保证享有其授权予中国音集协管理的全部音像节目的完整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绝未侵犯任何第三人的权利……。上述合同约定的权利现均在有效期内。2014年6月24日,中国音集协的委托代理人朱越、王翠艳与乌鲁木齐市第二公证处的工作人员一起来到位于乌鲁木齐市友好北路739号明园新时代大酒店三楼翡翠明珠娱乐会所,朱越、王翠艳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进入该娱乐会所B28包厢内进行消费,在公证员徐新红及公证处工作人员朱垚的现场监督下,王翠艳在上述包厢内配备的卡拉OK歌曲点播设备设置上进行操作,进入“歌星点歌”程序,先后点播了《LOVING》、《阿么》、《Stop》等112首歌曲,公证处工作人员对王翠艳点播歌曲的操作行为和上述歌曲的播放画面进行了拍摄,拍摄结束后获取刷卡消费小票一张。公证处对上述取证过程进行了公证并制作了(2014)新乌证内字第31824号公证书。本案中,中国音集协对112首音乐电视作品中的100首主张权利。经比对,100首音乐电视作品与涉案公证书记录的同名音乐电视作品在演绎者、词曲、音乐旋律、音色演唱内容、背景画面等内容一致。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或者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从中国音集协提交的《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DVD第一辑、第三辑出版物标注的信息看,应认定上述出版物为合法出版物,北京华谊兄弟音乐有限公司、北京麒麟童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北京竹书房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太合麦田音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系涉案100首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八条规定: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因此,中国音集协有权就侵犯涉案歌曲放映权、复制权的行为提起诉讼。中国音集协通过北京华谊兄弟音乐有限公司、北京麒麟童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北京竹书房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四家公司的授权,依法取得信托管理涉案100首音乐电视作品中88首的复制权、放映权等相应权利,可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被告明珠娱乐会所未经权利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通过播放设备在其经营的公开场所以卡拉OK的形式放映中国音集协享有著作权的88首音乐电视作品,侵害了中国音集协的作品放映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关于赔偿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本案中,由于中国音集协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因明珠娱乐会所侵权所受损失或明珠娱乐会所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益,本院依法根据作品的类型、作品数量、作品的知名度、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经营规模、主观过错程度、持续使用时间等情节,考虑到权利人对涉案作品付出的创造性劳动及投入的人力、物力,以及本地经济的发展水平等因素,酌情确定本案的赔偿数额。因被告侵害的是著作权财产权利,而非人身权利,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八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十)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沙依巴克区友好北路翡翠明珠娱乐会所(经营者:杨新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立即停止放映涉案88首音乐电视作品的行为,并立即从曲库中删除该88首音乐电视作品(具体曲目见附件)。二、被告沙依巴克区友好北路翡翠明珠娱乐会所(经营者:杨新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经济损失60000元;三、驳回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请求标的100000元,给付金额60000元,占请求标的的60%,应收案件受理费2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40%即920元,被告负担60%即138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的期限为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逾期将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唐 楠代理审判员 田 姝人民陪审员 王波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武金洲附件:换季金莎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2笨蛋金莎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3空气金莎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4委屈金莎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5大小姐金莎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6我介意金莎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7雪绒花金莎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8相思垢金莎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9这种爱金莎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10星月神话金莎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11第三滴眼泪金莎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12双鱼座女孩金莎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13最后一个夏天金莎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14被风吹过的夏天金莎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15亲爱的还幸福吗金莎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16曹操林俊杰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17记得林俊杰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18她说林俊杰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19西界林俊杰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20波间带林俊杰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21进化论林俊杰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22木乃伊林俊杰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23美人鱼林俊杰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24小酒窝林俊杰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25醉赤壁林俊杰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26不死之身林俊杰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27豆浆油条林俊杰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28漂韩红北京麒麟童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29穿行韩红北京麒麟童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30歌唱韩红北京麒麟童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31天空韩红北京麒麟童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32雪韩红北京麒麟童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33原野韩红北京麒麟童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34那片海韩红北京麒麟童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35格桑花开韩红北京麒麟童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36喜马拉雅韩红北京麒麟童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37雪域光芒韩红北京麒麟童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38醒了韩红北京麒麟童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39相爱韩红北京麒麟童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40情人韩红北京麒麟童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41变脸陈琳北京竹书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42GREATDAY陈琳北京竹书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43感受陈琳北京竹书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44喝彩陈琳北京竹书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45女人陈琳北京竹书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46雨夜陈琳北京竹书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47叶子陈琳北京竹书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48别怕有我陈琳北京竹书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49大话爱情陈琳北京竹书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50满天风雪陈琳北京竹书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51展翅高飞陈琳北京竹书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52我挑我的陈琳北京竹书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53生日心愿陈琳北京竹书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54抱紧我别走陈琳北京竹书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55爱就爱了陈琳北京竹书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56不想骗自己陈琳北京竹书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57花样年华陈琳北京竹书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58没收你的爱陈琳北京竹书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59青菜鸡蛋面陈琳北京竹书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60十二种颜色陈琳北京竹书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61天使的选择陈琳北京竹书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6213131陈琳北京竹书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63最好的朋友陈琳北京竹书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64两个人的世界陈琳北京竹书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65我还是挑我的陈琳北京竹书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66莎士比亚的天份林俊杰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67编号89757林俊杰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68妈妈的娜鲁娃林俊杰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69一千年以后林俊杰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70不潮不用花钱林俊杰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71第几个100天林俊杰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72大男人小女孩林俊杰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73背对背拥抱林俊杰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74期待你的爱林俊杰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75熟能生巧林俊杰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76倾城尚雯婕北京华谊兄弟音乐有限公司77你尚雯婕北京华谊兄弟音乐有限公司78我尚雯婕北京华谊兄弟音乐有限公司79梦之浮桥尚雯婕北京华谊兄弟音乐有限公司80信以为真尚雯婕北京华谊兄弟音乐有限公司81两个下雪的夜尚雯婕北京华谊兄弟音乐有限公司82在梵高的星空下尚雯婕北京华谊兄弟音乐有限公司83一大片天空尚雯婕北京华谊兄弟音乐有限公司8423秒32年尚雯婕北京华谊兄弟音乐有限公司85在世界中心呼唤爱尚雯婕北京华谊兄弟音乐有限公司86DREAMPARTY张靓颖北京华谊兄弟音乐有限公司87我走以后张靓颖北京华谊兄弟音乐有限公司88如果爱下去张靓颖北京华谊兄弟音乐有限公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