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普民初字第7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6
公开日期: 2015-11-07
案件名称
山东跃华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大森印刷包装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73-2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跃华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大森印刷包装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普民初字第73-3号原告山东跃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东城街办新营龙路西侧。法定代表人张建,该公司经理。被告山东大森印刷包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峱山开发区齐王路以北、扬州路北段以东。法定代表人刘建玲,该公司经理。本院于二O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作出(2015)青普民初字第73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被告山东大森印刷包装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其银行帐户的冻结,并提供了足额财产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1、解除对山东大森印刷包装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青州衡王府路支行的帐户227317926582的冻结;2、解除对山东大森印刷包装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青州支行的帐户37001676808050153795的冻结。审 判 长 刘曰明人民陪审员 周海涛人民陪审员 王希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袁国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