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塘执字第000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6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张家港市力达电器厂承揽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家港市力达电器厂,谢正邦,宗瑞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张塘执字第00011-1号申请钱中。被执行人张家港市力达电器厂。投资人谢正邦。被执行人谢正邦。被执行人宗瑞珍。申请执行人钱中洁与被执行人张家港市力达电器厂、谢正邦、宗瑞珍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24日作出的(2012)张塘民初字第004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1、张家港市力达电器厂、谢正邦结欠原告钱中加工价款47000元。钱中同意张家港市力达电器厂、谢正邦于2012年3月2日前支付10000元,于2012年6月30日前支付20000元,余款17000元于2013年2月4日前付清。因原、被告双方对两被告是否另外支付了10000元尚存争议,现双方一致确认只要两被告拿出相应的收款凭证(时间为2011年3月至6月间,金额10000元,原告钱中签字)即在上述最后一笔付款中做相应的扣减。2、案件受理费755元(已减半收取),诉讼保全费720元,合计1475元,由张家港市力达电器厂、谢正邦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6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金融机构与房管部门等机构进行查询,未能查获被执行人张家港市力达电器厂、谢正邦、宗瑞珍有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现已强制执行到位0元,尚未执行到位27000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张塘民初字第004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晓波审判员 李 元审判员 黄春法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朱金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