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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塘商初字第0006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6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江苏佳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徽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佳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塘商初字第00064-2号原告江苏佳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钱国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华,张家港市东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安徽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滕学仁,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丁晓兵,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佳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佳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佳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佳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470元,合计920元,由原告江苏佳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 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徐美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