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民一初字第010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6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洪武集团凤阳县武灵运输有限公司与王继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武集团凤阳县武灵运输有限公司,王继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1089号原告:洪武集团凤阳县武灵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凤阳县武店镇。法定代表人:王洪成,该单位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龙怀,凤阳县武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继伟。本院在审理原告洪武集团凤阳县武灵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继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洪武集团凤阳县武灵运输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洪武集团凤阳县武灵运输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武集团凤阳县武灵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洪武集团凤阳县武灵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罗厚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朱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