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汝民初字第6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6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樊某与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某,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初字第605号原告樊某,女,199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被告冯某,男,1987年8月26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原告樊某与被告冯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樊某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樊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有原告樊某负担。审判员 刘兵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任 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