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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03民初27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6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生青与蒋丰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生青,蒋丰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03民初2749号原告生青。被告蒋丰年。原告生青诉被告蒋丰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生青诉称,2011年1月,经朋友高桂云介绍,原告将100万元借与高桂云之子蒋丰年用于公司周转,双方签订借款借据,约定借款期限至2012年12月。后因蒋丰年未如约还款,双方将期限延至2015年6月,但被告仍未按时还款。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返还原告借款100万元;2、被告支付借款利息13.95万元(计算理由:按照2012年6月银行三年期的存款利率4.65%);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本院认为,经审查,依原告提供的被告蒋丰年的住所地无法送达,原告也不能确定被告蒋丰年在青岛市市北区的经常居住地,原告亦不申请公告送达,本案属被告不明确。因此,依照法律规定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生青的起诉。本案诉讼费15056元,退还原告生青。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凤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月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