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02民初36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6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马天立与青岛福汇源投资有限公司、董净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天立,青岛福汇源投资有限公司,董净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02民初3666号原告马天立。被告青岛福汇源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净岚。被告董净岚。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天立诉被告青岛福汇源投资有限公司、董净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审查,发现本案被告已涉嫌经济犯罪,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马天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刘清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闫康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