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执字第22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6
公开日期: 2017-01-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洪祥与被执行人张禄新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洪祥,张禄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2256号申请执行人李洪祥。被执行人张禄新。上列当事人为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3日作出(2014)东民初字第0363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案按判决书规定,被执行人张禄新应给付申请人运费12245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90元、执行费9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确切下落,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暂缓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或证据时,再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东民初字第0363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菅秉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孙美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