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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非诉行审字第000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6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如东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金秀平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如东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金秀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东非诉行审字第00036号申请执行人如东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法定代表人查建宁,局长。委托代理人董晓峰,如东县���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唐小燕,如东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工作人员。被申请人金秀平。申请执行人如东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14年11月25日依据《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作出东执法罚字(2014)5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因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提起行政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认为,如东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的东执法罚字(2014)5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如东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法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如东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申请强制执行的东执法罚字(2014)5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费50元,由被申请人金秀平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俊代理审判员  张慧敏人民陪审员  陈久春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徐晔桦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后,应当在30日内由行政审判庭组成合议庭对��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准予强制执行作出裁定;需要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由本院负责强制执行非诉行政行为的机构执行。第六十三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四)准许或者不准许执行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