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同执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6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张振冬与段立波、华俊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同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同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振冬,段立波,华俊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同执字第99号申请执行人张振冬,男,1989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民警。被执行人段立波,男,197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华俊梅,女,197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振冬与被执行人段立波、华俊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经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同江市人民法院(2014)同商初字第9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庆福代理审判员 :周春太代理审判员 :顾建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子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