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丹江口执字第001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市分行与黄梅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江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市分行,黄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丹江口执字第0018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市分行。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朝阳路中路**号。法定代表人:黄明,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黄梅,女,生于1988年1月20日,汉族,无固定职业。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市分行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2014)鄂丹江口民初字第0082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41345.41元、执行费1330元。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3月1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强制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通知书送达后3日内履行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黄梅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2014)鄂丹江口民初字第0082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即可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XX强审判员 潘如文审判员 刘 磊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余六号附:本案所适用的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