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舞执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6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申请人臧元军与被执行人张伟彬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舞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5)舞执字第114号张伟彬:你与臧元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舞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舞民初字第29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臧元军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7日内履行下列义务:一、张伟彬偿还臧元军现金65000元,迟延履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张伟彬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六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