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02民初9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6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韩殿付,李雪与胡春贵,李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殿付,李雪,胡春贵,李燕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2民初952号原告:韩殿付,男,1979年4月2日出生,汉族。原告:李雪,女,1981年7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胡春贵,男,1978年8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李燕,女,1981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殿付、李雪诉被告胡春贵、李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分别于2016年4月29日及2016年5月9日向两原告邮寄送达传票,传唤两原告到庭接受询问,但两原告均未在规定期限内到庭。本院认为,原告韩殿付、李雪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韩殿付、李雪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60元,收取80元,由原告韩殿付、李雪自行负担。审 判 长 黄 瑜代理审判员 周燕平人民陪审员 王庆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玉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