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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莱州商初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6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原告山东莱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校敏、倪东梅、张军良、王旭洲、周健、刘锦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莱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校敏,倪东梅,张军良,王旭洲,周健,刘锦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莱州商初字第74号原告山东莱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州市。法定代表人初晓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邹涛,系原告公司职工。被告张校敏,男,1982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被告倪东梅,女,1986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址同上。被告张军良,男,1976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被告王旭洲,男,1965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被告周健,男,1978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被告刘锦涛,男,1977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莱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校敏、倪东梅、张军良、王旭洲、周健、刘锦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莱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7元,减半收取904元,公告费260元,共计1164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于慧丽代理审判员  林浩杰人民陪审员  王瑞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