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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5执18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6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杨灵忠与李永平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灵忠,李永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5执1804号申请执行人杨灵忠。被执行人李永平。杨灵忠与李永平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2015)青羊民初字第40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494598元。因被执行人李永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李永平在易门厚坤矿业有限公司的应收款65635元。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罗光兴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罗 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