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民二初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6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田小强与宋雷、王洪芸、宋梅荣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小强,宋雷,王洪芸,宋梅荣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二初字第135号原告田小强。委托代理人任树丛,东营市东营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宋雷。被告王洪芸。被告宋梅荣。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小强诉被告宋雷、王洪芸、宋梅荣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田小强于2015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小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田小强负担。审判员 任柯浔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丽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