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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民二初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6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田小强与宋雷、王洪芸、宋梅荣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小强,宋雷,王洪芸,宋梅荣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二初字第135号原告田小强。委托代理人任树丛,东营市东营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宋雷。被告王洪芸。被告宋梅荣。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小强诉被告宋雷、王洪芸、宋梅荣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田小强于2015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小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田小强负担。审判员  任柯浔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丽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