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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商初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6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赵小军、赵大军、李东林、刘文章、李志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小军,李东林,刘文章,李志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商初字第136号原告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城花苑路285号。法定代表人徐奇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吕文武,系该公司职工。被告赵小军。被告李东林。被告刘文章。被告李志萍。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赵小军、赵大军、李东林、刘文章、李志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0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9元,减半收取274.50元,由原告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美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丹丹